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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指導教師獎勵原則說明如下:(一)第一名之指導教師記嘉獎2次,第二名之指導教師記嘉獎1次、第三名指導教師頒發獎狀1張。
(二)非市屬學校之指導教師第一、二名敘獎部分,本局無權責辦理敘獎,改以頒發獎狀以茲鼓勵。
(三)指導教師指導同一比賽,僅得以獲獎之最高名次且最多擇二類分別敘獎或頒發獎狀。
(四)學校教職員敘獎授權由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後發布。獎狀隨函(110年12月6日桃教終字第1100113038號函)檢送,請轉頒受獎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