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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110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有功人員敘獎填報單
內容
獲獎各校獲前三名作品達三件以上者,校長或主辦人員共計2名有功人員各核敘嘉獎1次,
請
市屬學校
本權責發布敘獎,
非市屬學校
之有功人員,改頒發獎狀以茲鼓勵,並請於
110年12月15日(星期三)前
將敘獎填報單核章後逕寄本局憑辦,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。
附件
110有功人員敘獎填報單.xlsx
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版權所有